文明养犬,从我做起!

时间:2024-04-01 11:05:46 来源:肇庆人民城管

狗狗是人类的好朋友,养犬给人们带来了欢乐和慰藉,但一些不文明养犬的行为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如果您是狗狗主人,请遵守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抗辩事由,是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想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就必须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如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明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另外,肇庆市出台的这些条例,也对市民文明养犬作出了行为规范要求。

《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养犬文明行为规范:

(一)携犬只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以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等方式对其进行约束,并注意避让他人。

(二)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三)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四)公民应遵守的其他养犬文明行为规范。为动物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和区域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限制。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者、携带者应当即时清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即时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此,小编向广大市民呼吁文明养犬,共同维护良好市容市貌。同时,如果您遇到他人不文明养犬行为,可以拨打投诉热线2221001,一起为建设净美城市出一份力!(肇庆人民城管)